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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的五个认识误区

  发布时间:2013-04-22 16:48:31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虽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多年,“代通知金”对我们来说仍是一个新鲜事,而且在“代通知金”的认识和适用中仍有误区。误区一:在任何情形下,只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就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张某是某大型企业的工人,该厂有近千名工人,前不久,因为产品滞销,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厂方既没提前向职工说明情况,也没征求工会的意见,采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办法,就解除了与近百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引发张某等被解除劳动合同者,拒收“代通知金”的劳动争议案件。【评析】:“代通知金”只适用于非劳动者过错、非用人单位过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用人单位过错、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采用“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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