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符合条件 同样享受年休假
作者:林甸法院 王景龙 发布时间:2013-04-22 16:50:21
于某是一名派遣工,在某派遣单位已工作1年多了。期间,于某先后被派往多个单位从事临时性工作。快过节了,一同出外打工的姐妹都要回家过节,于某也想回家看看,可公司表示他们这类派遣工的带薪年休假待遇没人负责。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于某的带薪年休假待遇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于某符合上述条件,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不应因她是派遣工,从事的是多个被派遣单位的临时性工作而不给予她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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