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农民,五年前经人介绍来城里。给一个体工程公司老板刘某看工地机器和材料。刘某是一大型企业基建科的下岗工人,下岗后他买了几部废旧的科里淘汰的推土机,干起了给基建工程平整土地的活。刘某刚下来那几年从基建科揽活,基建科及时拨钱,工人有活干,发工资很按时。后来基建科换了领导,刘某从基建科揽不到活了。四处找零散的工程干,工程款不能按时结算,工人经常得不到工资。因为不开资,很多工人都走了。这时刘某已欠我两年多近三万元的工资,为了尽快把工资要到手,我一直在公司工地守着,不敢离开。二年多过去了,无奈我去申请仲裁,仲裁机关以“时效”等问题没予受理。我去找法院,法院受理了我的起诉,并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可因为刘某除了二台破旧的推土机,再无其他的资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止,我的三万元工资款,一直旧的推土机,再无其他的资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止,我的三万元工资款,一直没有到位。最近我听说刘某收回了六万多元工程款。我可否要求法院继续执行,法院的“劳资”判决有无失效期?黄武
黄武读者:
判决,是司法机关对审理结束的案件作出的裁决。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一份生效的民事判决具有:(1)排除效力或排他效力,即生效判决具有排除当事人对同一案件重新起诉和法院对同一案件重新审理的效力;(2)不可争议效力,即对于生效判决,当事人不得再行争议而提起上诉,法院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予以变更或撤销;(3)强制执行的效力。执行力,即是判决的内容可通过强制执行实现的效力。法院的判决是没有失效期的。但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是有期限的。以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执行可以中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