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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裸“春节工”,节后别忘维权

  发布时间:2013-04-23 14:04:06


    年关时节,农民工返乡,员工纷纷回家过年,可商场、超市、邮政、宾馆、餐饮等服务行业生意火爆,人手不够,“春节工”成了“抢手货”。“你返乡我进城”,的确有人乘机赚一把。可据了解,这些春节短工,他们每天工作十四五个小时,虽然工资比正常工资高,但无劳动合同、无老保、无医保、无公积金、无加班费、无奖金,自嘲“全裸”,权益常常受到损害。就其维权,这里给些提示:

    工作遇意外可认定工伤

    案例:刘某经人介绍来某快递公司帮忙,每天工资100元,工作时间半个月。大年初一分送快件时,不幸所骑电动三轮车因雪大、路滑,翻入路边深沟,刘某身受重伤。公司没给刘某上工伤保险,“以短期用工”、“工作时间短”,不但不给刘某申请工伤认定,还拒绝承担刘某的医疗费。

    点评:不管是短期工还是长期工,刘某服从公司的管理,为公司的经营,按公司的指派劳动,刘某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中形成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刘在劳动中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等规定,公司应当给刘某申请工伤,承担医疗费等工伤赔偿责任。

    非因工患病应享受医保

    案例:王某在乡下自家开过饭店。节中市里酒店人手不足,他乘需来酒店帮厨。每日从九点工作到凌晨两点,工作15日,工资2000元。一天下班回出租屋,突然出现排尿困难,经诊断为输尿管结石。因结石过大,碎石不成,动了手术,共花去医疗费用2万多元。因没保险,所花费用自理。出院后他要求报销,酒店予以拒绝。

    点评:王某和酒店约定的工作时间大大超过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王某与酒店的关系是一种全日制的劳动关系。酒店应当为他上医疗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应缴不给缴保险费,不影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保险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药费等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核销。

    加班应执行有关规定

    于某节前应聘到一家销售公司搞促销。公司拿出了一份月薪金4000元包括加班费的合同,于某在上边签了字。事后天天加班,四点起床,五点出发,发传单送样品,签订单,中午不休息,晚上七点收工,收工回来还要算帐、结帐,一天工作十五、六个个小时,比农忙还忙,且不再发加班费。促销结束,结算工资时于某提出加班费问题。公司以“合同”拒绝。

    点评:用人单位与工人可以约定薪金包括加班,但“加班”无论在时间上、报酬上都要受法律的规范,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合同中约定“薪金包括加班费”,就无期限的让工人加班,还不付加班费。对此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于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部分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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