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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林甸法院邀您与法同行

发布时间:2023-12-04 11:21:48


   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食品的需求更加多元化,食品安全从数量安全、质量安全向营养、健康拓展,要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维护和优化高效、有序、统一、安全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引导带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产品供给更营养、更健康;要不断创新治理模式,引导各界共同参与,营造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升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深化食品安全共治共享,12月1日,林甸县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活动,全力营造关注食品安全、守护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

   林甸县法院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在县鸿博商场、华联尚品超市等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法院干警通过现场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讲解食品安全知识、接受群众咨询等方式,引导群众关注食品安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树立文明理性消费理念,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是你我共同的责任
也是你我共同的心愿
那么,对于食品安全你了解多少呢?
0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02食品安全小课堂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有哪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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