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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性侵,报案认错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

  发布时间:2013-04-23 14:13:34


    张女士问:

    我丈夫常年在外打工。一天深夜,我在睡梦中突然感到有人压在自己的身上,挣扎惊醒后发现来人破窗逃跑了。根据来人的体貌特征,我认为是本村村民何某,于是我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为此,派出所民警传唤了何某,并对何某做了DNA比对。通过鉴定,警方排除了何某的犯罪嫌疑。但事后何某将我告上了法庭,要求我承担名誉侵权责任。请问,我报案构成侵权吗?

    本报作答: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我国《民法通则》 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7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我国刑诉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据此,向有关部门报案并提供线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你事出有因举报不实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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