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收养的子女能否代位亡夫继承遗产?
作者:林甸法院 王景龙 于飞 于振贵 发布时间:2013-04-23 14:19:02
大顺问:
四十多岁的何某和她收养的孩子一起生活,一直未婚。养子成人安家后,何某嫁给了宋某。婚后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不久宋某的父亲也因病去世。宋父是一名商人,临终遗有房屋等大宗遗产。何某的养子想代位宋某,和宋父的其他继承人一起,继承宋父的遗产,不知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评析: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何某收养的子女与宋某之间,既没有形成养父子女关系,也没有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女关系。因此,何某收养的子女不能代位宋某继承宋父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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