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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疾病能不能算工伤?

  发布时间:2013-04-23 14:28:57


    陆先生问:

    我来自偏僻山村的一个农民世家,村里几十年就出了我一个大学生,而且毕业于外省的一个重点大学。毕业后,我爸妈和族里乡亲对我的期望很高,觉得我一定能在市里找到一个“出人头地”的工作。可我却找到了一个“没有文化都可以干”的“体力活”,岗位不顺心,工作压力大,工资报酬低。面对这一切,我苦恼郁闷,整天头脑昏昏,四肢无力。但几次就医各项生理指标正常,医生说我患了心理疾病。请问,“心病”算不算工伤?

   答:在当前的工作环境中,超强的工作压力,艰苦的工作环境,艰辛的生存条件,以及对报酬、待遇、工作岗位、人际关系种种的不满意,都会使人产生心理疾病,都可能引发“心理工伤”。因此,对员工的“精神受伤”,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关注。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精神健康是人身体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侵犯他人精神健康并致受害人精神活动障碍的行为,为精神伤害。由于受害人情况不同,承受精神伤害的能力也不同,在同样条件下,不同的人实际精神损害程度也不一定相同。

    精神损害的结果是造成精神痛苦,乃至精神障碍,影响人的生活功能,具有明显的外在表现,达到精神医学有关精神疾病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可以分为显性工伤和隐性工伤。显性工伤,即在职业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工作中工作环境恶劣、条件不良、任务过重或突发性事故导致的对劳动者身体的伤害。隐性工伤,即因职业特有的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职业病。

    “精神受伤”情况很复杂,“心病”、“心理工伤”、“精神受伤”,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在工作的场合因工作的原因造成了职工精神障碍,达到精神病程度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可以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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