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王在某名牌大学毕业后应聘来到某公司销售科,不久被公司调到外地一办事处工作。
入职时,公司与小王约定了工资待遇等事项,但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只是在去年年初在发给小王的邮件中,附了一份电子劳动合同范本。但对该邮件小王并没有理会。
最近,公司给小王口头发去了辞退通知。小王认为,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裁员的情形,随即申请了劳动仲裁。申请事项除了要求未提前通知的解约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外,还包括了因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等。
但是,公司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认可,认为已向小王发过“电子合同范本”,小王没有回复,应视为默认。
评析:《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了证据的范围,其中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合同法》也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问题是,小王没有在“电子合同范本”上签字。《电子签名法》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没有小王签字的“电子合同范本”,对小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公司将自己已默认的“电子合同范本”作为书面劳动合同强加给小王是不成立的。
因为没有成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此,小王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