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保证行为法律上是否有效?
作者:林甸法院 王景龙 邵扣 邢晓晨 发布时间:2013-04-23 14:32:35
贺小姐问:
邻村的大龄青年于某经人介绍,按当地风俗与我结婚。婚后,于某生性暴躁,加之原来家境不好,送彩礼借钱,于某还债压力很大。于是,他把全部的火撒在了我身上,经常无端打骂我。最近,于某把我打得很厉害。我跑到法庭要求与于某离婚。经法庭调解,于某当庭立下书面保证,保证今后多关爱我,如再打我,造成我与他离婚,他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请问,于某这样的保证是否具有法律的效力?
答: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于某是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于某的保证行为应当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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