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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包括“双倍工资”吗?

  发布时间:2013-04-23 14:36:49


李先生问:

  三年前,我经人介绍在某建筑工地打工,工地老板看我老实让我看管工地,一看就是三年。但老板始终没与我签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也一直没发,理由是工程款还没结算。最近,我孩子上高中很需要钱,实在催讨无果,我到劳动部门投诉。请问: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应如何确定拒付数额?

  答:“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二是实物报酬,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三是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等保险。

  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劳动报酬应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这里的“劳动报酬”不但应当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加班费、奖金、津贴、补贴等,还应包括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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