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问:
我在一建筑工地打工,先后做过力工、钢筋工等。上岗前约定工资在工程竣工后工程款拨下来时统一结算。但去年10月工程完工了,我仍未拿到工资。春节后,我们立即返回工地催要工资,谁料工程验收没有通过,工程款何时到成了未知数。我们多次投诉,市信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请问,信访部门的责令在法律上算数吗?
答:《刑法》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信访办等行政部门能否构成刑法上的“责令主体”,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一款就此作出了解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可见,信访办等行政部门能构成刑法上的“责令主体”。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