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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业主是否有权炒物业鱿鱼?

  发布时间:2013-04-23 14:44:44


    龙先生问:

    我所在的小区物业是开发商留下的,小区业委会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开始还好,后来服务越来越差:小区的运动器材、休闲桌椅等公用设施没人管;监控设施坏了无人修;小区内车辆被划、财物被盗无人理,物业费倒是不断地提高,不交就断电断水。对此业委会无人交涉,多数业主忍了,但我等少数业主要求业委会出面与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请问,少数业主可否联合起来换物业?

    本报作答: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根据《物权法》相关条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据此,你们这些业主虽为少数,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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