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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倒手的拼装车发生车祸该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3-04-23 14:46:18


    黄先生问:

    我儿子是做瓜果蔬菜生意的,去年从专门收购废旧汽车改装的韩某手里,低价购买了一辆废旧改装货车,用了一年后卖了,赚了2万余元。此后,我儿子便干起了倒卖拼装车的行当。前不久,一辆卖出的拼装车行驶中方向盘失灵,撞坏了两辆轿车,造成车毁多人伤亡的交通事故。最近,公安机关找到了我儿子。请问,几经倒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哪些人有责任?

    本报作答:拼装车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现实中,更多的情形是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的这些车辆已经过多次转让。

    针对一系列违法情形下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此时的责任主体应当如何确定?从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风险,制裁违法行为的角度,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中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套牌车,上述司法解释第5条也有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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