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问:
最近,我的邻居吴老太在过马路去菜场买菜时,因下雪路滑摔倒在斑马线上,一辆车未减速撞到吴老太后,第二辆车刹车不及撞在前车尾部,加重了前车对吴老太的伤害。出事后,司机慌忙拨打110、120,但吴老太被送往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肇事车辆承担主要责任,但对前后车的具体责任没作划分。请问,吴老太的家属应该向哪个车主索赔?
答:对此类多辆机动车连环撞击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赔偿问题,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