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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后可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3-04-23 14:52:03


    桂女士问:

    我侄儿在某企业当工人,工作时不幸在一次事故中受伤,被鉴定为伤残四级。因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定残后企业安排他看更衣室,按其原工资的75%给他开工资。后来,他因感情问题放火烧女方母亲的房子、伤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后,原企业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停止了伤残津贴的发放。刑满后,他找到原企业要求上班,恢复伤残津贴的发放,并要求给付服刑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原企业以劳动关系已解除为由拒绝发伤残津贴。请问,判刑后可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可以享受。原《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你侄儿因工四级伤残,无需上班即可享受为本人工资的75%的伤残津贴,即上述的所谓的“工资”。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取消了原《工伤保险条例》第49条第4项规定的工伤职工有“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因此,黄某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仍应享受工伤待遇,期间企业停止发放的伤残津贴应当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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