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女士问:
小陈和我原本都是供销社职工,供销社解体后,我们夫妻一起到县里练摊,卖衣帽鞋袜,当时钱也没有少挣。可小陈嗜赌,所挣的钱大部分输光了。我们为此经常吵架,我说后悔嫁给小陈,并一度控制了摆摊的全部收入。小陈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多年不与家里联系,杳无音讯。没办法,我只好向法院申请宣告小陈失踪,后来经我申请,法院又宣告小陈死亡。
最近,小陈的父母收到外地一公安机关发来的死亡通知。原来,小陈出走后痛改前非,服装生意做得很大,还在那边娶妻生子了。他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说明他的千万元遗产,由他的父母、两任妻子、子女按遗嘱中写明的份额继承。他立这份遗嘱的时间在被宣告死亡后。对这份遗嘱,他现在的妻子儿女并不认可,认为既然遗嘱立在宣告死亡之后,我就无权继承。请问,我能按照遗嘱继承小陈的遗产吗?本报作答: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一般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就可宣告死亡。宣告死亡会产生与自然死亡一样的法律后果。
但宣告死亡毕竟只是对失踪人是否生存的一种推定,是法律上的一种拟制死亡,被宣告死亡人仍然还有生还的可能。被宣告死亡人在生存期间,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他们被宣告死亡后的生存期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对此,《民法通则》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6条有明确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因此,小陈被宣告死亡后所立遗嘱有效,你可以按遗嘱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