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农民工返城,大多数用人单位重视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依法处理与返城复工农民工的劳动关系,相互关系很融洽。但有些复工的农民工,却成“另类”掉入了用人单位的“陷阱”。
工资被降低
李某是一外企的农民工,在该企业的后勤岗位已干了3年多,节前放年假,节后又赶回该企业,开工资时他发现,工资少了200多元。为此李某去找企业人事部门,人事部门的答复是:“新年新开端,工资数额企业有权重新确定。认为新定的工资低,可以辞职。”
说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工资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不经和劳动者协商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是违法的。因劳动者有不同意见辞退劳动者属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职工劳动报酬。
郝某是一民营企业的农民工,在企业当锅炉工多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时,他在该企业已经工作八年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已签了二次。春节放假后,回来上班,被告知因放假“合同中断”,合同重新签订,工龄“从零”开始起算。
说法:《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春节放假,是国务院的规定,其不能引起合同“中断”,不能使原合同期限“归于零”。即使是企业自行规定的“放假”,没有法定的事由、没履行法定的手续、没有给工人发放相应补偿金,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不会因放假而“中断”。节前、节后,劳动者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
试用被重复
张某是某运输队干装卸的农民工,他去年从农村来到这个运输队,已在这干了一年,年底合同到期,他回家过春节。节后,他又来到了这个运输队,要求继续在这里打工。老板同意他继续在队打工,但却说“过去的一篇已经掀了过去。一切从头开始”。去年和老板签合同时合同中规定了二个月的试用期,今年新签的劳动合同又给他规定了二个月的试用期。
说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关系被“贩卖”
农民工韩某,在某单位做保洁已近五年,企业改制,单位与韩某签了三年劳动合同,节后合同到期。春节前她回家过节,当时还没听到啥说法。过完节来上班,被告知单位成立了派遣公司,新成立的派遣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他们这些保洁工被集体转移给派遣公司了。再签劳动合同要和派遣公司签。此后他们虽然还在这干保洁工作,岗位和工作范围没啥变化,可他们是派遣公司的人了,工资、福利待遇等都得和派遣公司重新商量确定。突然变成派遣公司的人,他们很不适应,有一种“劳动关系被贩卖”的感觉。
说法:劳务派遣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契约,派遣劳工在被派遣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岗位被调换
赵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企业当了一名资料员。虽然工资不高,但工作在室内,赵某很满意。可工作不到一年,春节过后却被告知岗位调整到作业队当放线员。
说法: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岗位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另外,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无需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必须为“不胜任”提供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相反,应当协商而不协商,单方调岗排除劳动者平等协商权利,一般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