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9日我局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姜德文与被执行人池亚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林甸县人民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定解除申请执行人姜德文与被执行人池亚彬于2011年4月4日签订的卖车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姜德文将车辆返还被执行人池亚彬,被执行人池亚彬将购车款5.5万元返还申请执行人姜德文。
本案在执行送达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池亚彬现不在林甸县居住,已经去上海打工一月有余,他家只有他母亲和几岁的孩子居住,如果拍卖争议车辆(该车已经在买卖之前改装加长,即使拍卖也得改回原样才能拍卖),又会增加被执行人池亚彬的经济负担,而且长时间的拍卖程序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利;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时联系卖车,卖完后履行债务对申请执行人姜德文来说短时间之内也不可能实现债权,况且眼下正面临农忙,申请执行人姜德文希望尽快拿到钱买种子、化肥。考虑到以上原因,经研究决定从被执行人池亚彬的母亲身上寻找突破口,通过和被执行人池亚彬母亲的几次见面商量,她同意替儿子想办法履行债务。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姜德文同意放弃5000.00元,即被执行人池亚彬母亲代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姜德文50,000.00元,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姜德文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姜德文同意返还争议车辆并撤回执行申请。在交款还车当天,由于争议车辆在当事人双方诉讼期间一直停放在申请执行人姜德文家中,已经快两年没有发动了,该车的两块电瓶已经馈电,发动不了车。鉴于这种情况,被执行人池亚彬的母亲要求申请执行人姜德文承担两块电瓶的损失(大概1000元左右),双方再一次陷入僵局。后经二次调解同意各自承担一块电瓶的费用。此案圆满解决。
林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把执行和解、人性化执行贯穿于执行工作始终,在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在执行工作中,我们努力通过执行和解,让当事人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我们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与和谐意识,案件未经细致的调解和协调,不得强制执行。每件案件,从始自终,不轻言放弃做和解工作,只要有一线希望,都要尽心促成当事人和解。
作者:王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