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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看管 断绝联系 限制自由

砖厂工头强迫工人劳动获刑

发布时间:2013-04-25 10:50:49


    本报梅州4月18日电 今天,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首宗强迫职工劳动案作出终审判决,砖厂工头胡某因犯强迫劳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万元,冯某等3名从犯分别获刑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2年8月,胡某带着彭某、张某等20多名工人从惠州市来到五华县周江镇增洞村力鹰砖厂,以承包的方式经营该砖厂。随后,胡某断绝了工人与外界的联系,采取殴打、扣押工人身份证、手机等方式强迫工人劳动。为了防止他们逃跑,胡某雇佣了温某、冯某、陈某3人作为砖厂的管理人员,负责看管工人。工人在劳动期间受到严格看管,稍有偷懒就会受到打骂。此外,20多名工人被一同关在一个房间睡觉,睡觉时外面还上锁,连上个厕所都要申请。工人这样超负荷劳动,每天却只能得到10元作为报酬。8月18日,工人彭某因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带着一名工人外出,被胡某用铁铲殴打致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后来,张某偷偷跳墙逃跑,连夜搭车来到梅县畲江高新区,在朋友的帮助下到当地派出所报警。警方在该工人的指引下,成功将胡某等4人抓获,解救了受困的20多名工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有强迫工人劳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通过暴力手段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工人劳动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劳动罪,此外,冯某等3名从犯本来都是受骗的工人,在胡某答应每个月多给1000元钱之后,成为“监工”。冯某等人主观上积极协助胡某对工人施加控制,帮助胡某得以实现其目的,属于共同犯罪的帮助犯,是一种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黄义涛 刘庆新)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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