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入库案例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其中,林甸县法院常亮主审,审判管理办公室王阳、朱明晓撰写的周某武贩卖毒品罪案例入选。
01周某武贩卖毒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周某武贩卖给张某冰毒约0.125克,张某微信转账给周某武毒资800元。后周某武告诉张某冰毒是假的。11月16日,周某武购买到冰毒约0.1克,电话约张某到黑龙江省林甸县某小区的楼道内二人吸食,周某武通过微信收取张某毒资200元。11月18日,周某武贩卖给唐某新冰毒约0.3克,收唐某新毒资700元。12月某日,周某武贩卖给张某民冰毒约0.2克,二人吸食,周某武收张某民毒资500元。综上,周某武共贩卖冰毒4次(未遂一次),约0.725克,非法获利2200元。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黑0623刑初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周某武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周某武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真心悔罪,其中一次未遂,贩卖数量较少,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贩卖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贩卖毒品数量较少,且行为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处罚。
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是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必然要求,是规范类案裁判规则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的时代价值和实践意义。林甸县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例库运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提升案例工作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发现、培育、推荐具有示范作用的参考案例工作力度,积极推动案例库线上报送工作,不断规范入库案例的编写、审核、报送等工作环节,争取有更多案例能够入选,为人民法院案例库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审核:陈璐 王阳 刘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