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别拿狗獾当盘“菜” 发布时间:2024-06-20 09:08:02
野生动物的大量捕杀
使得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
受到极大破坏
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
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
生命健康安全
近日,林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庆、王某伟犯非法狩猎罪一案。
被告人李某庆、王某伟于2022年11月28日,在禁猎区林甸县鹤鸣湖镇三合村西侧大坝附近寻找狗獾洞,伺机非法狩猎。同年11月29日12时许,二人违反狩猎法规,在明知国家禁止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情况下,携带犬只、气电镐、铁锹等工具,到达事先找好的狩猎地点。李某庆将饲养的犬只放进狗獾洞内,听见洞里有撕咬声并确定狗獾所处位置后,使用气电镐在上方凿洞,随后与王某伟轮流挖洞,发现狗獾之后李某庆使用铁钩将6只狗獾勾出,用短刀猎杀,之后装进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内放在车上。二人在返回途中,被正在巡逻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李某庆、王某伟捕获的6只狗獾均属食肉目鼬科狗獾,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6只狗獾总价值为4800元。
被告人李某庆、王某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庆、王某伟犯非法狩猎罪,向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围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经法院审理,判决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常见的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还有松鼠、刺猬、麻雀、壁虎、蟾蜍等。这些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禁止捕猎、贩卖和非法利用,情节严重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林甸县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保护物种多样性及生态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也会给自身引来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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