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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指令”可否申请法院执

  发布时间:2013-05-24 10:18:15


    何先生问:

    我通过了公务员考试,最近被分配到某劳动监察大队,是一名执法新兵。在执法中,我们经常遇到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拖欠劳动者工资、不给劳动者缴社会保险等问题。为此,我们经常给用人单位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可是,有的用人单位对我们发出的“限期改正指令书”不予理睬。请问,我们可否就此申请法院执行?

    本报作答:“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不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履行“指令书”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按规定处理或者处罚。对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方可申请法院执行。

    对此,最高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中明确:根据《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履行该指令书确定的义务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依照《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处理或者处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批复也明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口头责令其改正;对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批复同时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经济权益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照《劳动法》、《劳动监察规定》等规定作出有关用人单位履行清偿财产义务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实施了法律、法规、规章明示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又不履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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