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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知识 民事诉讼延期审理

发布时间:2013-12-15 13:22:16


    民事诉讼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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