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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知识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时间:2013-12-15 13:30:34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为相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与无效法律行为的区别   1.无效的条件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当事人申请撤销后效力才溯及的无效,而无效法律行为只要存在无效事由,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都当然自始无效。   2.无效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无效法律行为具有不同原因。   3.有权主张无效的主体不同   可撤销法律行为只有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能主张无效,无效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双方、有利害关系人都得主张无效。   4.能否主动宣告不同   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对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应当主动宣告无效,而对于可撤销法律行为必须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宣告无效。   5.申请无效的时间限制不同   无效法律行为,申请确定其无效不受时间限制;可撤销行为,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行为成立时起1年内申请撤销,否则失去撤销权。   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一)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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