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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知识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时间:2013-12-15 13:31:0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确定,有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确定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主要特征   1.效力待定行为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效力待定行为成立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   3.可因其后的一定事实而发生效力   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合同法》第47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同时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二)无权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三)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实施行为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四)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实例】甲未经其父亲乙之同意,擅自将自家所有的名画为丙设定质权,丙知道其中情节。问这一行为效力如何?要怎样才能成为完全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题解:甲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只有征得乙的同意才成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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