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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知识 法人设立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3-12-15 13:51:35


    法人设立的原则

    所谓法人设立的原则,是指法人设立的基本依据及基本方式。因法人类型及时代的不同,其设立原则亦不同,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种:

    1. 自由设立主义。也称为放任主义。即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自由,不要求具备任何形式,国家不加以任何干涉或限制。

    2. 特许设立主义。亦称立法特许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

    3. 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官署的批准,主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 准则设立主义。亦称登记主义。即法律对于法人之设立,预先规定一定的条件,设立人可遵照该条件设立,无须先经主管机关许可,依照法定条件设立后,仅需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

    5. 严格准则主义。即在法人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应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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