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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知识 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3-12-15 17:01:33


    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功能之发挥须以当事人之自由平等及由此而产生的自由竞争、机会均等为前提条件,始足确保契约内容之妥当性。一个离乡背井之劳工,赖出卖劳力维持生活,如何能与企业主讨价还价磋商劳动条件?一个无资力的市民,通常仅能购买最低廉之物品,买卖契约之自由,徒具虚名,无多大意义可言。一般消费者,零散孤立,欠缺必要资讯,如何对抗在市场上居于优势地位之企业厂商?在此情形,国家法律必须介入,以维护社会正义。就劳工保护而言,必须制定关于劳动条件之强行基准规定,尤其是承认劳动者之团体缔约权,使有法人资格之工人团体,得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与雇主或有法人资格之雇主团体订立书面契约。就保护消费者而言,亦有制定特别法之必要。民法本身对如何醇化私法自治,亦多设有规定。如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者无效,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以限制私法自治原则之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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