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院执行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民事诉讼知识 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意义

发布时间:2013-12-15 17:07:52


    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意义

    近现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在采用物权法定原则上,尽管各自依据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如“在立法理由采用上,法国倾向于不得违背公序,着重保护近代物权不受侵害;而德国则注重于保护交易安全”,但基本上都基于以下理由:

    (一)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的历史产物

    物权法定原则源于罗马法,但正式确立于近代资本主义民法。近代资产阶级政权是在封建专制王权的废墟上缔造的,资产阶级在制定民法并建立物权制度时,面临着如何清理封建时代的旧物权及防止封建制物权复活的问题。封建时代的物权尤其是其土地所有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属性,是封建剥削制度的根源,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如果不对其予以清除,物权不能作为真正的产权存在,资本主义市场所要求的自由的所有权制度就不能建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从根本上难以存在和发展。如法国大革命的首要任务是使所有权财产化、私人化、神圣化,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作为革命成果之一,便是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私人所有权神圣原则,《法国民法典》第544条对所有权下了著名的定义:“所有权是对于物所享有的绝对物限制的用益、处分的权利。”这一规定的政治目的便在于巩固所没收的外逃贵族和教会财产的获得者通过大革命而已经取得的权利,为物权法定原则奠定了基础。

    较之法国民法,德、日等国民法更为鲜明地确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德国继受罗马法,对物权种类加以限制,与农地改革有关。日本民法明确规定物权法定,是“为了有关土地权利的单纯化,废除土地上存在的旧时代复杂的封建制度式的权利,除单纯明了、自由的所有权外,仅仅承认限制物权,则最合乎近代法的理想”。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明定物权法定原则,也是为了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辟。“封建时代之物权制度系与身份制度相结合,……不仅在同一土地上,因各自身份特权之不同需求,成立重叠之所有权,如前述之上下级分割所有权,致有碍物权绝对性之确保。且挟身分特权之威胁,使物权变成为对人之支配,此尤为近代人权思想所不容,故旧物权制度自须加以整理,使物权脱离身分之支配,成为纯然之财产权,即所谓自由之所有权。旧物权整理既毕,乃以法律规定,并禁止任意创设,以防止封建时代之物权制度死灰复燃。”

    (二)物权绝对性、直接支配性的逻辑必然

    物权与债权,为近代民法两项并驾齐驱的财产权,根据其内在性质不同,物权采法定主义,债权采契约自由原则。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在于其具有直接支配性与保护的绝对性,物权因系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具有不可侵性,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对其行使权利的干涉。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得行使物上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复物权应有的圆满支配状态,故物权的保护具有绝对性,乃对世权、绝对权,具有极强的效力,得对抗一般之人,如许其以契约或习惯创设,则有害于公益。例如,当事人随意创设一种法律没有规定的担保物权,如果一方对提供担保的财产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则会严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债权则不同,债权属于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只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签定的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就承认其有效。因此,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法律没有必要干涉其私事,从而债权无须实行法定主义,而任当事人自由创设。12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