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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知识 民事权利概论

发布时间:2013-12-15 17:19:08


    民事权利概论

    民事权利是民法里带根本性的重要问题。不论主张在民法中应以权利为本位、或以义务为本位,或应对权利义务并重,都必须重视对民事权利的研究。这种研究,有了民法就已存在。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事权利的种类,各种权利的性质和内容都在发展,这种研究工作也应随着发展,不应该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今天我们须要审查一下,在原来关于民事权利的理论中,哪些过时了、陈旧了,今天应该抛弃或改正,哪些地方需要补充,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

    在这种研究工作中,民事权利体系问题尤为重要。民事权利(传统的“私权”)的种类很多,各种权利的性质千差万别,我们必须把各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加以整理分类,使之成为一个比较系统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里,不同的权利各得其所,各种权利的特点都能显示出来。这是建立民事权利体系的实益所在。其次,初学民法的人,对民法中的各种权利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就比较容易了解民法的全貌。从这一点说,对初学民法的人,最好先让他了解整个民事权利体系,而不宜于把各种权利作分散的讲授。

    依民事权利的内容对民事权利分类而建立民事权利体系,当然不是说不采用或放弃他种分类,也不是说依他种分类不能建立民事权利的体系。只是因为这种办法比较方便,特别对于初学民法的人员易理解与掌握,所以在论述民事权利体系时,大多先讲述这种体系,而后及于他种体系。本文则只讲述这种体系而不及于他种体系,特先说明。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在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不是民事主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没有人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决定民事主体的产生,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其始于出生。

    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事故,只有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有权领取抚恤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扩大解释,规定遗腹子也有权领取抚恤金。这就涉及到胎儿是否有权利能力的问题。我国目前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但我国保护出生后婴儿的权利,胎儿出生后就成为婴儿,《继承法》明确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民事权利能力自民事主体死亡时终止。在共同危难中,如果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则推定同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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