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公布实施,作为民事业务庭的工作人员,对新民诉法中关于小额诉讼问题的法条规定格外关注。
新民诉法中的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对小额诉讼的具体规定,其法条内容如下: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这个法条看似短短几十个字,却郑重的宣示着建立了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的出台有着深远的背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确权的愿望十分迫切;这样间接导致了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审理压力在逐年增大。尤其是小标的额债务纠纷层出不穷,给各级法院带来了不小的审判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立法建议时便及时的提出建立小额诉讼制度的想法,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努力,几年的殷切期待,今天我们终于见到了小额诉讼制度。
小额诉讼制度对于基层法院来讲是解决民事案件多,人手少的一剂良方。对于诉讼参与各方来讲,也是福音,这个制度最大限度缩短了审限,降低了诉讼成本,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一审终审,在短短三个月内让当事人拿到判决,能最大限度保护了当事人诉讼请求,是经济诉讼的典范之作;也是践行司法为民的具体表现。
但小额诉讼制度的颁行,在今后几年里将接受司法实践的考验,我认为,小额诉讼制度不但要制度规定的好,更要落实的好,还要尽快发挥出巨大的作用来。
思考之一:小额诉讼制度为了减轻基层法院审判压力,所以实行一审终审。这就要求,必须由民事案件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法官专职审理此类小额诉讼案件。因为如果责任心不强,工作中稍有疏忽,出现错判,就会导致当事人随意启动再审程序纠错。从而违背了小额诉讼制度的初衷,相反却增大了各级法院的办案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实在是得不偿失。
思考之二:小额诉讼制度可以和诉前调解制度衔接。以便更好的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审判服务。各基层法院可以搞试点,在民事审判庭(速裁法庭)建立调解法官工作室制度。即,当民事案件到了审判庭后,进行诉前调解,如果调解成功,便息讼宁人,案结事了。如果调解不成,立即启动小额诉讼程序,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思考之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运用小额诉讼制度的条件为1、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争议不大3、简单的民事案件。我设想,把劳动工资争议、公益诉讼等案件纳入此程序审理,可方便快捷的审结,尽快给当事人一个公道,减轻当事人诉累;实为立法者应有之意。小额诉讼制度实际上是简易程序中的特别规定,其设立的根本目的是节约司法资源、高效科学的分流审理民事案件,将有限的审判力量进行放大,同时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司法诉讼成本。
思考之四:由于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所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都不一样。如果在沿海发达省市,年工资可能就有数万元之多,那么它的百分之三十的数额可能是2万元左右;而在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省市,年工资可能只有1万多元,那么它的百分之三十的数额可能是4千元左右。差距会很大,这样会导致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例如:打数万元的民事官司在沿海城市就可以运用小额诉讼制度审理,在西北地区数万元的官司便不能运用小额诉讼制度来审理。这个问题在今后几年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是突出矛盾焦点。
思考之五: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关于如何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司法解释,将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适用范围以司法解释形式扩大到也适用于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即小额诉讼制度适用于所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这样就可以真正的把小额诉讼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出来,使小额诉讼制度成为解决多年来困扰基层法院案件多、人手少现状的一剂良方。
小额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一件新生事物,需要广大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交流,积累经验,以便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司法服务;使公正的判决得以尽快实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自己的身边。
(作者: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