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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失公平的赔偿应重新确定

  发布时间:2014-02-17 10:28:46


    【案例】邹某投资开了一家水泥厂,由于缺乏基础防尘设施,刘某等多名农民工几年后被鉴定为矽肺。

    事发后,邹某采取威胁、诱骗等手段和患病工人私了。刘某等拿到不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数额十分之三的赔偿后,病情日趋严重。于是,刘某等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重新确定赔偿数额,厂方以已达成赔偿协议,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不同意重新补偿为由拒绝。

    【说法】《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期限,也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又没有法定的中止、中断、延长情形,即“时效双过”,可有病情发生重大变化,有当时没有发现或预见到的重大疾病出现,或当时的协议显失公正等情形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公正判决,合理地重新确定“过期工伤”受害人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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