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病休时间无特别规定
作者:王景龙 发布时间:2014-02-17 10:34:21
问:我是一名从事井下作业的煤矿工人,属于特殊工种,工作已有5年,目前因病正在住院。治疗期结束后,因身体的原因不可能再下井。请问特殊工种的病休时间和经济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读者:李鸿云
答: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国家劳动总局在其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六条和《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目前尚没有特殊工种病休时间和经济补偿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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