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院执行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边控“网住”被执行人 法院为企业追回220万

发布时间:2014-07-03 16:54:27


    6月18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通过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边控”措施,在珠海拱北口岸成功截获一名携款前往澳门豪赌的被执行人,为企业追回220万元欠款。2014年7月1日,申请人江西明正变电公司负责人来到崇仁法院送上锦旗致谢。

    老板欠下百万巨款玩失踪

    2013年3月12日,经过一审判决、二审调解,江西明正变电公司与成都某电力公司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成都某电力公司向江西明正电力公司支付欠款220余万元。虽系调解结案,但被告公司却并未按约在期限内还款。2013年6月,崇仁法院应原告明正电力公司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偿还欠款,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崇仁法院立即追加张某某为被执行人,就在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时,张某某却“人间蒸发”不见了踪影。

    出入境“网住”被执行人

    2014年6月17日22点,珠海拱北口岸出境口。

    “请出示护照。”边检员礼貌问道。

    这时一位戴着眼镜的青年男子依言将护照递上。边检员仔细察看着,又看了一眼面前的男子,脸上闪过一道不易察觉的神色。

    “先生对不起,请您到我们办公室稍等片刻,您的护照还需核实一下”,边检员仍旧礼貌的说道。

    五分钟后,两位身着制服的工作人员来到边检办公室,对青年男子问道:“张某某,我们是珠海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经查,因你未履行(2013)抚民终字第X号、第X号民事调解书,有未了的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暂不允许出境!现在依法对你实施扣留。”

    张某某闻听顿时额头冒汗,一改气定神闲,重重的垂下了头。

    在依法对张某某实施治安拘留过程中,对其携带的两部手机、吊坠、手表各一块、现金5万余元、14张信用卡及会员卡等随身物品进行了登记保管,

    千里之外执行收网

    2014年6月18日凌晨12点,崇仁法院执行局办公室灯火通明。

    “刚刚接到珠海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电话,张某某终于被截住了,马上准备好所有材料手续,现在就出发前往珠海!”执行局长黄毛林难掩兴奋地说道,并不忘叮嘱着两位执行干警。

    事情还得从2013年年底说起。自张某某“失踪”后,法院对张某某个人信息展开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就在公安局的出入境信息中,执行法官竟发现张某某从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共出入澳门、柬埔寨、几内亚比绍共13次,其中前往澳门就多达7次。根据这一信息,执行法官认定只要对张某某实施“边控”,限制其出境,就一定能够找到张某某。2014年4月17日,崇仁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限制被执行人张某某出境。

    6月18日下午3时,黄毛林一行三人出现在珠海公安局第一治安拘留所,终于见到了久未露面的被执行人张某某。

    经讯问,张某某供认其随身所携的十余张卡中,有多张为国内银行信用卡,另4张为澳门赌场、酒店、会所的储蓄卡和会员卡。当执行法官告知张某某可能触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时,张某某急忙要求联系父亲,请求其父前往江西崇仁办理还款事宜。

    6月20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调解下,申请人江西明正变电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又一次达成执行和解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公司将名下所属的位于成都某区商业用房一套及宝马小汽车一辆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抵款100万元,同时张某某一次性支付120万元,双方债权债务纠纷一次性了结。6月27日,法院依法解除了对张某某的边控措施。至此,一桩执行大案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重拳整治规避执行行为

    自2012年始,全国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严厉惩治虚假诉讼、虚假交易、虚假离婚以及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规避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崇仁法院以此为契,多措并举,如强制申报财产,推行报告财产令,跟进审计手段;如奖励举报人,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悬赏制度等,此外就是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布“黑名单”,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拳整治规避执行行为。

    “一定要让全社会认识到规避执行也是犯罪,并形成社会合力打击的长效机制。”崇仁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吴进昌如是说道。

    据统计,自2012年崇仁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以来,在报纸、网络、公共场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共58人次,对39人实施了限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为申请人挽回经济损失600多万元。2013年、2014年崇仁法院人民群众满意度各季度连创新高,从全省第39名跃居第15名,2014年第一季度获全省第10名,全市第三的佳绩。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