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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质证的对象

发布时间:2014-07-03 17:17:39


    质证的目的在于确定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质证的对象就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50条的规定,证据要具有定案依据,必须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所谓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证据的可采性。它包括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第二个方面,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当事人应就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和辩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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