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院执行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动产质押的特征和范围

发布时间:2014-09-04 09:49:40


    一、 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二、 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三、 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四、 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留置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 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 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

    动产质押风险监控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 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 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质权与担保的债 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