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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14-09-05 15:29:18


    《民法通则》保证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通常是指主债权人和保证人。在合同关系中,只有双方当事人均具有主体资格,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不一样。当然,在同一合同中对主体资格的要求有时也是不一样的。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由于其在主债中的地位、身份已定,在保证之债中又为纯受利益者,因此对其资格没有多加限制的必要。而保证人是保证合同中唯一负有义务者,其资格与能力关系到保证合同能否得到履行,因而需严格界定。

    1.保证人作为保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首先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保证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

    就自然人而言,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才可担任保证人。因为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人是仅负担保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享有订立保证合同的资格。有的人主张,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订保证合同。其理由是,按照《民法通则》第12条、13条规定,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就法人而言,由于其资力雄厚,信用更有保障,在经济生活尤其是商品流转中扮演着比自然人更为重要的角色,按理说比自然人更有资格、更适宜担任保证人。但是由于法人的构成、职能、性质等不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对法人担任保证人作了一些限制。中国《担保法》、《公司法》等也对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公司法人担任保证人作了限制性规定。但对企业法人却不加区别地从法律上肯定了其担任保证人的资格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孔祥俊:《担保法例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70—71页。郭明瑞:《担保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41页。)其他组织可以充任保证人。但是,其他组织担任保证人是有条件的。如《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能否作为保证人的资格要件呢?认为,作为保证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清偿能力,这也是订立保证合同的目的所在。但清偿能力并不能作为保证人主体资格要件。换句话说,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3.关于主张代为清偿能力作为保证人的资格要件,又认为行为人即使不具备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的观点,亦不敢苟同。既然把清偿能力作为保证人的资格要件,那么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清偿能力,就当然不具备保证人的资格。根据民法原理,其所实施的保证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而按照该种观点,即使不具备保证人资格。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订立保证合同)仍为有效民事行为,这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逻辑上都讲不通。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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