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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权的不同

发布时间:2014-09-23 15:25:08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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