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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周岁可否享受社保?

发布时间:2012-08-29 08:30:34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将超过退休年龄人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男60、女55周岁,是职工享受退休养老保险等福利年龄,而不是限制其工作的年龄。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继续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定性为劳务关系。对于超过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可为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者是否超过60周岁不是考量的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年过60岁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领取退休金的农民,应当给他们保工伤等社会保险。他们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对此,最高法院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有明确说法: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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