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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预告登记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4-10-20 14:51:59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物权法第20条)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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