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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权与抵押权

发布时间:2014-10-20 14:56:25


    《民通意见》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租赁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哪个权力更优先?

    抵押权和租赁权在性质上是相容的,抵押权所追求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并且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而租赁权是追求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同时又移转占有。两种权利之间的关系,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抵押权的设立先于租赁权。我国《担保法解释》第66条如此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其次,租赁权的设立先于抵押权。当租赁合同先成立时,其后出租人又以该出租物设定抵押时,该租赁关系继续有效。这样,在该房产买卖时,买受人B公司所取得的标的物所有权是不得对抗租赁权的。从本质上讲,该抵押权并无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这样以前已存在的租赁权也可以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而继续有效存在。对此,我国《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担保法解释》第65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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