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孙女士说,她曾托朋友董女士买了一套单位住房,6年后才想到过户。不料,董女士非要索要6年后房产增值的差价,这令她难以接受。律师认为,董女士无权索要房屋差价。
在潍坊工作的孙女士说,2003年,她听说朋友董女士可以以内部价格买一套单位住房,近 100平方米的房子才不到13万元钱,而董女士并不想要这套房子。于是,她找到董女士,希望由她出钱买房,董女士把房产过户给她。双方很快达成了协议,由孙女士付给董女士1万元转让费,并支付近 13万元房款,董女士以自己名义买下房子,但没有约定具体的过户时间。2004年,董女士买下了房子,并让孙女士搬入。此后,由于工作等原因,孙女士一直没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今年4月份,孙女士想把房子卖掉去外地创业,就找到了董女士要求过户。而这时,董女士却提出了其他的条件。
董女士说,如果孙女士在2004年左右过户,按照当年的房价,这套房子给转让费1 万元就可以了。时隔6年,这套房子每平方米的价格涨了近 2000元,如果孙女士这时要转让房子,应当补上这些年房子的增值差价。房产一直在她的名下,按照物权法来说属于她的财产,再者如果当年不是以她的名义购买的话,孙女士也不可能住进这套房子。孙女士可以得到房产,但她也有权取得房屋增值所带来的利益。
对此, 专业律师说,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房屋增值了,董女士要求补偿增值差价,那么房屋如果贬值了,董女士是否就要退钱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孙女士只是要求董女士履行当年的合同,董女士就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