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院执行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约定一次性付清仍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2-08-29 08:44:57


    5年前,我与前夫离婚,双方约定:儿子由我抚养,前夫一次性付清儿子抚养费36000元。去年因单位改制,我没有了工作,而此时儿子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却在不断增加。我要求前夫增加儿子的抚养费,但他说离婚时已一次性付清儿子的抚养费,不再支付。请问他的说法正确吗?你前夫的说法不正确。法律虽然规定,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可选性支付,但不表明子女的抚养费就此被“买断”。我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和前夫几年前协商的抚养费已难以维持儿子的实际生活水平,且你现在失业,生活难以为继,故可以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增加儿子的抚养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