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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消灭

发布时间:2014-10-20 16:18:08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主体为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必须遵循民法的自愿、有偿等基本原则。

    (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如果超过的,超过部分无效。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土地的承包期与合同期限不同,前者是规定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最长期限,而后者则是由双方当事人在承包期范围内所约定的合同的有效期限。两者不能混淆。

    (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使用用途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即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用益物权、定限物权,其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因此任何试图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按照《物权法》第128条后段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之间,但不限于此,也应当允许其他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受让人受让。但无论如何应当是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人。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照顾到组织成员的利益。为了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利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但是优先权是有条件的,即同等条件。这里的同等条件在实践中主要考虑的是价格因素和时间因素。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此,我国主要的流转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继承、入股、抵押。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事由主要有:

    其一,土地承包期限届满。

    其二,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

    其三,发包人在承包期依法收回土地。

    其四,农地被依法征收。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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