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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发布时间:2014-10-27 10:33:39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一个是原始取得,另一个是继受取得。前者称为设立,后者称为流转。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这一点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是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总体上《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按照《物权法》第12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因此,在法律规则上需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但是,关键问题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什么时候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个问题是,在实践中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的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方法。

    第二个问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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