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伤费用不能私了
发布时间:2012-08-29 08:46:54
学生王某在某汽车修理厂实习,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间王某作业时不慎受伤。因为用人单位没给王某上工伤保险,王某及其父亲、所在学校的校长、厂方老板达成了 “工伤”私了协议,厂方按协议一次性给王某支付了一笔医疗费。谁知王某因此留下了后遗症,日后的治疗费用,大大超过了约定的费用,王某父亲反悔。请问能否请求厂方按实际支出费用承担责任?厂方与小王签订了试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王某及其父亲、所在学校的校长、厂方老板达成的“工伤”私了协议,没有顾及事后发生的后遗症,实际医药费等支出大大超过了协议约定的已经给付的数额,王某可以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按实际支出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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