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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共有

发布时间:2014-10-27 11:00:10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共有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某项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二)共有的特征共有作为复合的所有权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元化的

    2.共有的客体为统一的同一项财产3.共有的内容表现为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4.共有的性质是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二、共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共有与公有的区别

    共有通常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其二是指一种财产权形式。由于共有可以是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是个人或者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因此,公有与共有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两者具有明显区别:

    1.性质不同

    2.主体不同

    3.两者所属的组织性质不同

    4,财产性质不同

    (二)共有与总有的区别总有,是存在于日耳曼社会的一种特有现象,是一种共同体的所有方式。具体说,是日耳曼法中村落共同体对于土地(耕地、山林、水面等)的管理与分配权及其成员的用益权的总称。总有与公有的区别在于:

    1.主体资格不同

    2.权利行使方式不同

    3.特征不同

    三、共有的成立原因与分类

    共有的发生原因通常有两个: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夫妻财产、家庭财产的共有,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数人基于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等而形成的共有法律关系等。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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