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视点6
发布时间:2012-08-29 08:49:05
我丈夫家在农村,父母都是农民,生活比较困难。我们结婚后,他每月都从工资中扣出500元根据婚姻法规定,丈夫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儿媳有协助丈夫赡养公婆的义务。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任何一方为赡养父母的支出,都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家庭生活的共同支出。因此你们离婚,你丈夫为赡养父母,寄回乡下老家的钱,不应作为他一方的个人支出,离婚时不应从他应分的夫妻财产中扣回。向他家里汇钱。最近我们离婚,请问丈夫每月给其父母寄的500元,是否应从他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扣回?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