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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原因

发布时间:2014-10-27 11:09:47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

    (1)登记可以最准确地表征物权状况,透明度高、公信力强。

    (2)不动产具有稀缺性且价值高,经常受多重支配,所有权、利用权、价值权(担保物权)经常分属于若干个人,仅凭占有不足以表征全部权利,必须借助于登记。

    (3)不动产的位置固定、具有很强的特定性,具备进行登记的条件;动产位置不固定,数量众多且不容易辨别,登记难度太大而且登记达不到公示目的,一般人在转让动产时都不会去办理登记。

    (4)不动产登记也便于国家进行管理,比如征税、土地利用与房屋建造行为的调控与管理等。

文章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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