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通说认为,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物权变动有三种规范模式: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一)意思主义意思主义,也称债权意思主义,是指物权变动只需当事人作出买卖、赠与等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因其为法国首先采用,故又称法国主义。
(二)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有债权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可生效。奥地利民法首先采用此种立法例,所以又称奥地利主义。
(三)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在债权行为之外,还须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由于德国民法首先采用,所以又称德国主义。
二、关于物权行为理论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缘起物权行为理论由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所创。
(二)关于物权行为的学术争论物权行为理论问世之后,逐渐引起民法学界的争议。
(三)物权行为理论的修正对此,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1.条件关联说
2.共同瑕疵说
3.法律行为整体说
三、物权变动规范模式分析框架的改进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取舍
(二)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力
1.公示生效要件主义
2.公示对抗要件主义
3.折衷主义
四、我国民法关于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一)《物权法》制定之前的规范模式
(二)《物权法》中的规范模式《物权法》对于物权行为的取舍采用否定说,对于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力采用折衷说。